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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使我局營林工作保質保量完成,加強營林工作全過程管理,切實提高作業質量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《森林撫育規程》、《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》、《吉林省更新造林技術操作規程》、《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東北、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培育管理辦法》、《吉林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》等有關規定制定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幼齡林撫育、撫育伐、造林等。
第四條 營林生產作業檢查指導及檢查驗收的技術標準,按照國家標準及省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五條 營林生產處全面負責各項營林生產管理。具體負責各項營林生產的質量檢查與技術指導等工作。
第六條 各生產單位為責任單位,各生產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,負責本單位營林項目的組織生產、作業質量監督、技術指導和防火安全等工作。
第七條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《森林撫育規程》、《森林采伐更新技術規程》、《造林技術規程》、《生態公益林建設規程》、《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工作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此項工作。
第八條 營林生產處為技術指導部門,負責各項營林生產的全過程質量技術管理。
第九條 生產單位要對從事營林生產的作業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培訓,培訓方式可采取理論學習和現地培訓相結合,保證各項營林生產的作業質量和生產進度。
第十條 生產單位要組建相對穩定的營林生產隊伍,具備完成所承擔任務的能力,服從管理,聽從指導,按照操作標準進行生產作業。
第十一條 作業中生產單位要與各作業組簽訂森林撫育合同,合同一經簽訂,不允許擅自轉包或分包。
第十二條 對不按操作標準作業,不按時完成生產任務,影響生產進度的單位,根據造成后果的輕重,進行經濟處罰。
第十三條 建立營林生產獎懲制度。林業局對營林生產任務完成好、質量高的作業班組給予表彰獎勵;對未完成營林生產任務、作業質量存在突出問題的生產單位,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和通報批評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,按上級規定執行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