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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規定的,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采伐林木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,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,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二十五條對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所處罰款,從其自有資金或預算包干結余經費中開支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